苏州市姑苏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 关于在部分选区组织出缺代表补选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9日 11:37 浏览量:1670
(2018年11月6日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六条和《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时,由原选区选民直接进行补选的规定。苏州市姑苏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在第6选区、第31选区、第51选区、第57选区、第95选区、第123选区、第170选区和第178选区组织对出缺代表的补选,补选的选举日统一为2018年 11月30日。
补选出缺代表是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重要措施,第6选区、第31选区、第51选区、第57选区、第95选区、第123选区、第170选区和第178选区应严格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广泛宣传发动,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补选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