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在第31选区组织出缺代表补选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6日 09:29 浏览量:7755
(2021年7月12日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七条和《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时,由原选区选民直接进行补选的规定,姑苏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在第31选区组织对出缺代表的补选,补选的选举日为2021年 7月29日。
补选出缺代表是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重要措施,第31选区应严格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广泛宣传发动,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补选工作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