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在部分选区组织选举和出缺代表补选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6日 09:27 浏览量:7675
(2021年6月24日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七条和《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时,由原选区选民直接进行补选的规定,以及《苏州市姑苏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部分选区姑苏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姑苏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在第108选区、176选区组织代表的选举,在第44选区、166选区组织对出缺代表的补选,选举和补选的选举日统一为2021年 7月29日。
选举代表和补选出缺代表是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重要措施,第44选区、108选区、166选区和176选区应严格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广泛宣传发动,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选举和补选工作的顺利进行。


